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6973号之一
申请人: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贤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质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政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穴市刊江***。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北鼎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汉川市庙头镇。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济南世纪嘉阳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技有限公司、湖北质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政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鼎华塑业有限公司、上海页呈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人民币102,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技有限公司、湖北质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湖北政邦贸易有限公司、湖北鼎华塑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学进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