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1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历城区万象新天三区9号楼2**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安静社区34-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9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隆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8号-2-18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璘康光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宜昌隆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1)鲁0781执保127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的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武汉水果湖支行42*******63账户存款64688.81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宜昌隆睿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42*******8_1账户存款69396.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