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饶**商贸有限公司、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351号 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汉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豪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龙**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豪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真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