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91民初2351号
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职工,住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京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汉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武汉市豪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金乡县鱼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福缘来装饰有限公司、东营书文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湖北天梦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龙**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豪兴汇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真科技有限公司、温州朗韵工贸有限公司、金乡县春波商贸有限公司、东营恒大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所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6元,减半收取1778元,由原告广饶**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