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690号
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黄陂区前川街五里村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江岸区中山大道707号政和广场9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恒达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5元,由原告**高新鼓风机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