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181执111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治。
委托代理人杨容,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云0181民初106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32940元、案件受理费2615.5元,执行费3433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法承诺书和廉政监督卡,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有其他案件在法院处置当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并签字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洪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