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澄民二初字第50号
原告暨反诉被告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号烟机大楼*楼***号。
法定代表人张冶,董事长。
营业执照注册号:530100100155527。
委托代理人王长军,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暨反诉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梦展,董事长。
营业执照注册号:3307270000073。
委托代理人王钦权,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暨反诉原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被告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在合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分别向本院撤回起诉及反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被告双方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525元,由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525元,由金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俊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余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