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云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0181执恢224号
申请执行人*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董家湾115号烟机大楼6楼608号。
法定代表人张治。
委托代理人杨容,女,汉族,197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址:*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南省昆明市安宁市。
关于*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安宁博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的(2017)*0181民初1065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千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为232940元、案件受理费2615.5元,执行费3433元,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21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01执他7号执行裁定书,对本院(2017)*0181民初1065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由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0181执恢224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周洪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严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