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锦宏尚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新星北路锦宏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娄底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区氐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锦宏尚友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04日作出的(2021)湘0211民初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锦宏尚友集团有限公司、娄底市盛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0,000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控制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欧阳 建新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实习***
书 记 员 李 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