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1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栗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方,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坊前新丰工业园锡贤路9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作出(2022)湘0211诉前调确190号民事裁定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3年1月31日向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1月1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于2023年2月2日到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于2023年2月2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积金缴存情况,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3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对***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德力通电梯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3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40000元及后续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0000元及后续债务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沃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海 涛
审判员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裕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