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09月0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3694557D。 住址:曲靖市陆良县景秀家园。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云062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沙石款229498.00元,案件受理费2525.00元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巧家县农开办应退回的保证金235403.00元,用于支付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所欠***沙石款229498.00元,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申请执行费3380.00元。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应结案归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