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

**有与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622执291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2年09月04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申请执行人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3694557D。
住址:曲靖市陆良县景秀家园。
法定代表人:何啸,公司经理。
原告**有诉被告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巧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云062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由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有沙石款229498.00元,案件受理费2525.00元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有于2017年0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划拨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巧家县农开办应退回的保证金235403.00元,用于支付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所欠**有沙石款229498.00元,案件受理费2525.00元,申请执行费3380.00元。本案权利人申请执行标的已执行完毕,应结案归档。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巧家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2民初105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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