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622民初44号
原告:**要,男,云南省巧家县人,住云南省巧家县。
被告: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2683694557D。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中枢镇西华路延长线。
法定代表人:何啸,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要诉被告云南昊源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于2018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诉讼权利,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2元,由原告**要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