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8民初20992号
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73437269G。
法定代表人:周万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凹凸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69046K。
法定代表人:吴华,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医院,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组织机构代码45045640-0。
法定代表人:陈皓,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凹凸室内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医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0元,由原告重庆绿之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晴
人民陪审员 严小红
人民陪审员 邓经纬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芯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