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681民初476号
原告:***,男,197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
原告***与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2880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因承包工程所需雇佣原告从事泥工工作,由被告***负责该工程泥工的劳务费结算。2021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28808元。上述款项经原告催讨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予以起诉。
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未作出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进行泥工作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被告***尚欠原告工资28808元,事实清楚,其应依法承担支付劳动报酬并赔偿利息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之诉请,因未能向本院举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鉴于本案事实已查清,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应支付原告***劳动报酬28808元,并赔偿该款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款***止按年利率3.8%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