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

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新4002民初4558号
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新疆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其他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暨东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伊犁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任聪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