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成都交大环境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503民初1478号
原告:钟毅,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
被告: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顺清路18号。
注册号:510109000076375。
法定人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毅与被告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钟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毅撤诉。
本案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计195元,由原告钟毅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