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民初字第1304号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方某。
委托代理人隋磊、***,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巴斯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交大环境公司)与四川巴斯迪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巴斯迪公司)曾于2010年12月25日签订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交大环境公司承包巴斯迪公司旗下巴斯迪酒店的室内外装修工程。交大环境公司进场施工,巴斯迪公司也陆续向交大环境公司支付了相应工程款共计105万余元。后双方对***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质量以及维修,工程总量以及工程总价款的结算等问题产生争议,交大环境公司遂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巴斯迪公司支付工程款及滞纳金,而巴斯迪公司则提起反诉,请求判决交大环境公司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立即履行,双方共同确认就本案诉争的***酒店室内外装修工程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双方均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交大环境公司的撤诉申请及巴斯迪公司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四川巴斯迪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96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成都交大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43元,由四川巴斯迪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