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81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素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款项1685554.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