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行字第28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湖滨假日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至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西路161、163、165、167、169号张贴搬迁公告。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湖民初字第318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