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湖执字第1961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君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文忠装修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2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欧海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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