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7民初4860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
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崔建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驻马店西平县人,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住该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沧州万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
***诉称,2020年7月我在劳务市场和***相识,经协商***答应给我按每日450元计算工资,后我被安排到北京市×××东高村新希望智能猪场项目沧州万盛公司工地干活,工作几天后***说这个木工活是他从沧州万盛公司承包的,***只是从他手上承包了部分木工活。到月底时***称公司还没给他支付工程款,没钱给我发工资。经我再三讨要***给我打了个欠条,载明我和**的工天和工资总计24300元,后期**普总以***和沧州万盛公司不给他拨款为由不给我支付工资,2021年5月8日在平谷法院(2021)京0117民初×××号判决中支持了**的诉讼请求,现我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我工资126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26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6%利率计算,从2020年8月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沧州万盛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异议申请人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没有合同履行地。所以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贵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虽双方未实际签订劳务合同,但是原告实际在北京市平谷区×××新希望智能猪场项目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存在实际的劳务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主张的是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工资及资金占用利息,***诉讼中实际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新希望智能猪场项目沧州万盛建公司工地,沧州万盛公司亦认可该项目位于北京市平谷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沧州万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迟婧函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