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7民初6815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22出生,满族,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自治县杨家湾乡兴巨德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城固县原公镇田什字村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津德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98435782L。
法定代表人:崔建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三刚,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林海,男,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丰都县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与被告沧州市万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林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后,公开进行了审理。***、**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于2020年11月2日提起诉讼,后又于2020年12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东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张辰琦
书 记 员 赵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