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4民终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7年7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8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原审第三人: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山路1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44484R。
法定代表人:龚节永,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渝0242民初4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粟正均
审判员  郑 斌
审判员  何洪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院印)
书记员  喻 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