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白现举***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3209号
原告:***,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江飞,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钟办渝东大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546XG。
法定代表人:杨茂国,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西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709344484R。
法定代表人:龚节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平,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春梅,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现举,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洪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波,重庆渝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5年9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其军,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琰,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亚东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鑫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白现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57.86元(原告***已预交4128.93元),减半收取4128.9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何长江
人民陪审员  胡显涛
人民陪审员  豆文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