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粤20民特136号
申请人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建设集团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所提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不属于上述五十八条规定的仲裁裁决应当撤销的情形;且环境艺术设计公司的申请系针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审理,而仲裁案件的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认为,环境艺术设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1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穗仲中案字第12162号裁决:(一)环境艺术设计公司向城市建设集团公司返还超额支付的设计费102199.86元;(二)仲裁费6656元,由城市建设集团公司承担1331元,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承担5325元。上述裁决送达后,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以(2017)穗仲中案字第12162号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起前述诉讼请求。 2009年5月13日,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原名称中山市公建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合同》,由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委托环境艺术设计公司进行工程设计,约定估算设计费996000元,设计费按设计任务范围投资额3%费率取费,最终以工程结算额为准,多除少补,设计费分四次支付,并约定合同发生争议调解不成时由中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等内容。合同落款处有城市建设集团公司、环境艺术设计公司、中山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公章。2009年6月3日至2014年1月22日期间,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共向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1616000元。 城市建设集团公司提供的由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审核的《中山市财政投资项目结算定案书》记载涉案工程项目审定造价50460004.64元。2017年6月8日,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委托广东保衡律师事务所向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怀发出《律师函》,称涉案工程项目审定造价50460004.64元,设计费为1513800.14元,城市建设集团公司已向对方支付设计费1616000元,要求返还超额支付的设计费102199.86元。该邮件于2017年6月10日被退回,城市建设集团公司依据设计合同的仲裁条款就上述设计费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中山分会申请仲裁。 双方在仲裁庭审时确认未办理过正式结算,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未参与上述结算定案书的审核结算。 另查明,环境艺术设计公司明确其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针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审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驳回申请人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胡怡静 审判员  张 荣 审判员  卢俊廷
书记员  杨沛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