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235号
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恒海路恒华街13号113卡商铺(一层),组织机构代码69240102-3。
法定代表人:万伟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伟强,系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区东裕路90号东1卡及2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中山市环境艺术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该款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已付),由原告广东盛传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