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6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21号B座504房。
法定代表人:林慧娟。
被执行人: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华路20号蓝湾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白握权。
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防城港冠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桂0602民初8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7186.7元。本院同日依法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必要的调查和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提起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支付宝余额、东京账户余额、财付通账户余额的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应财产。
3、通过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进行查询,但未发现有相应财产。
4、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联系方式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
5、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和失信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行为。
截至目前,本案已实现债权0元,尚未履行的金额307186.7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译超
人民陪审员 李学英
人民陪审员 陈肖芬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彭建军
书 记 员 韦昀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