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11民初6131号
原告: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人民东路221号B座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864715。
法定代表人:林慧娟。
被告:洛阳中纵嘉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裴村香龙湾会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92429213A。
法定代表人:么远。
原告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中纵嘉横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珠海泰基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 雷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王亚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