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执保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闵一鸣,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作出(2018)闽0623民初65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617元,期限为一年。***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就本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以此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617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16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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