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3执保15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
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主要负责人:**。
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闵一鸣,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617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为防止被申请人隐匿或转移财产、保证判决顺利执行为由,提出诉讼保全申请,理由依法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为防止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使本判决得以执行,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9617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316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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