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闽0213行审65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208004136765X。
法定代表人戴运动,局长。
委托代理人***,法规科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组织机构代码15514483-4。
法定代表人闵一鸣,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现场经理。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强制对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进行建设一案,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6月6日经调查认定:2016年7月,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用地批准手续,擅自在翔安区内厝镇黄厝村黄厝占地进行观光台及凉亭建设,该观光台及凉亭已建好,占地面积339.9平方米(其中凉亭占地面积4平方米),凉亭建筑面积4平方米。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厦翔城执[2017]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行政执法相对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处罚如下:责令行政执法相对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9.9平方米,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被发现后,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了调查、告知、审批等法定程序,于2017年6月6日作出厦翔城执[2017]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6月9日直接送达给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7年12月18日作出厦翔城执催[2017]345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于2017年12月20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直接送达进行催告,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催告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作为城市管理单位的适格主体,其作出的厦翔城执[2017]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于2017年6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强制执行,要求:责令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9.9平方米,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执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制执行厦翔城执[2017]2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二、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339.9平方米;
三、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该处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
四、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如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依法采取强制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厦门都市环境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应制定执行预案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组织实施后应将执行情况告知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锋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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