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农架旅游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21民初280号
原告: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松柏镇神农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9021090571498H。
法定代表人:彭叶青,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帅荣,湖北神农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神农架林区。
被告:神农架旅游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神农架林区木鱼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21741796712K。
法定代表人:张小林,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区卫健委)与被告***、神农架旅游开发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原告林区卫健委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区卫健委以“双方已自行和解,并实际履行”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神农架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王天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英克
书 记 员 赵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