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海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大学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0102执303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海释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格路。
被执行人:新疆大学,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胜利路。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2民初467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大学的存款、收入2948670.74元(其中本金2917099.74元;执行费31571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大学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大学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