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42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唐龙街9号。
法定代表人:吴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而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依斯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一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终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大连依斯特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理由为:2017年3月15日,我公司作为分包人与中建一局公司签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标识系统工程合同文件》,签约合同额为9875757.22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按照合同和预算总额执行,最终的结算总额为9594882元,该金额既不超合同金额,也不超出预算金额。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12月28日验收合格,并进行相应审计,审计结果保存于中建一局公司。北京天坛医院于2018年6月正式投入使用,并对外营业。中建一局公司一直以审计为由拒不支付剩余的工程款,但中建一局公司所称的审计是针对超过合同金额和预算金额的工程,我公司既不超合同金额,也不超预算金额,中建一局公司应立即支付我公司剩余工程款和滞纳金。大连依斯特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中建一局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大连依斯特公司签订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标识系统工程合同文件》及中建一局公司与大连依斯特公司签订的《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迁建工程标识系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根据合同约定,该项目属于政府投资,必须接受审计,大连依斯特公司与中建一局公司之间的最终结算金额需依据经审计的最终结算额进行计算,且双方亦约定了中建一局公司在与业主、审计及相关部门办理完最终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和大连依斯特公司办理完工程结算。根据法院调查的情况,该项目的最终审计金额并未批复确定,故双方约定的剩余工程款给付条件尚未成就。大连依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大连依斯特公司可在约定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综上,大连依斯特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田 燕
审 判 员 王 宁
审 判 员 付晓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修娟
书 记 员 刘寒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