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执1722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
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延皓、蔡固,系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唐龙街9号。
法定代表人:吴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吴岩,女,197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张树贤、荆友霖,系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大连依斯特图文导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吴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20)辽02民初302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不动产,上述查封为轮候查封。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再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祁宏斌
执行员  王炳军
执行员  战福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