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5046号
申请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251633419L,住所地苏州市南环东路10号(新联大厦)。
被申请人:常州**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1542939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
申请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88.4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正常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088.41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包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