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天宁郑陆晓晴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402民初5255号
原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154293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天宁郑陆晓晴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舜北村委西巷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2MA1PY3A929。
经营者:***。
原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宁郑陆晓晴建材经营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经营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716.1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承接了原告公司承包的“江阴市金云街北侧规划道路工程水稳摊铺”施工任务,因该项目实际施工人***至2019年1月16日前仍欠被告工程款171283.9元;后因原告账务在垫付项目实际施工人***此项欠款时误汇178000元;公司于2021年1月4日公司内部审计时发现超付6716.1元;立即要求被告返还超付款,被告始终不予返还。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诉至本院。
被告辩称:在结算后还发生业务往来,被告另向原告提供了二张送货单,金额为6000多元,故双方实际往来金额为178000元,被告没有多收工程款,故不应返还6716.1元,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承接了原告中标的“江阴市金云街北侧规划道路工程水稳摊铺”施工任务,原告于2018年1月3日出具完工证明,确认工程款总额为371283.9元,原告已付工程款200000元。2019年1月16日,被告为索要余款而诉至法院,要求原告支付工程款171283.9元并赔偿利息。原告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178000元,被告于次日向法院申请撤诉。2021年1月4日,原告发现超付工程款后即向被告提出返还要求。2021年9月16日,原告以主张被告返还不当得利为由而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完工证明、民事起诉状、银行转账记录、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9)苏0281民初134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承揽原告工程后,双方已确认原告尚欠工程款金额为171283.9元,被告亦以此金额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工程款178000元,被告虽提出在结算后又发生业务往来,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故原告提出超付工程款的事实成立,其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6716.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天宁郑陆晓晴建材经营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元返还不当得利款6716.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天宁郑陆晓晴建材经营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