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蓝田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常州**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1民初754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蓝天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761542939F,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森茂街。
法定代表人:陈冬燕。
原告***诉被告常州蓝天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常州蓝天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常州蓝天人景观建筑规划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毛泉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