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执159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5767050703,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经济开发区西区。
法定代表人:郦海星。
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04081734N,住所地苏州金山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4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5民初42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从一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0000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9400元,合计709400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为苏E×××××、苏E×××××、苏E×××××汽车三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