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兴辉浩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6801号
申请人:***浩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万石镇华东石材市场B四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3LCB8L。
法定代表人:胡增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金山东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704081734N。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浩石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浩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特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辉浩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贝特公司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7万元,并由大成诉讼保全担保(江苏)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辉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及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储哲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习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