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市杨舍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989号之一
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镇泗港善港村。
经营者:伍为停,男,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山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金山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与被申请人姚文斌、李纯明、葛永华、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其信用为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丹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邹心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