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5破申17号
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市**镇泗港善港村(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伍为停,男,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金山东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与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执行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申请对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清算审查。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审查查明:
***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与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79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向江苏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江苏贝特创意家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本院辖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76267.25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5544元。
在上述案件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除一辆机动车已被其他法院首查封以外,暂时未发现有银行存款、不动产等财产,该案件未执行到任何款项。2022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21)苏0505执4119号之一裁定书,裁定终结江苏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82民初79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同时,经关联案件查明,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还有作为被执行人的10件案件均未履行完毕。
另查明,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1993年8月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现为尤东明,注册资本1510万元,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承接建筑装饰装修项目的咨询、设计、施工、施工与设计一体化工程及水电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的咨询、建筑幕墙工程的咨询、设计、施工等。
本院认为,债务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苏州市金山东路233号,本院作为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债权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对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向***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市**泗港飞洋建材经营部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揭志刚
审判员  刘志华
审判员  师永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韩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