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思思,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承成,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