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之二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思思,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承成,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