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叶,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萍,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思思,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承成,北京国舜(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