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娴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