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
申请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孔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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