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5民初4302号之三
申请人:***,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
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尤东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19日作出了(2021)苏0505民初4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于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已经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应解除对被告在该案中所采取的诉讼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州市贝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6256.78元的冻结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文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冯冰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