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9民初2911号
原告:北京易景道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1号楼14层2单元402。
法定代表人:刘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北京信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北控住总河西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镇企业发展服务中心671号。
法定代表人:汪洋。
原告北京易景道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北控住总河西水环境治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北京易景道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北京易景道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易景道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易景道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赵 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宋霞敏
书 记 员 况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