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217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中城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5935546.9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钟 权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恒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