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沈涛魏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终1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凯,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地王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593671。
负责人:唐健,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拥军,重庆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重庆绿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大道**公馆25-27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686202597P。
法定代表人:陈正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城******4-2信用代码9154009177849552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用代码91500108203170691E。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6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被告:**,男,195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上诉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及原审被告重庆绿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藏渝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981.00元,减半收取7990.50元,由上诉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秋
审 判 员 肖艳
审 判 员 谭铮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可
书 记 员 温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