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执2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郭远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2月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兴文县中城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星桥正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000203051705K。
法定代表人:沈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兴文县渝路投资有限公司、重庆市公路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表、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传票,被执行人未履行;2、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存款;3、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对原已保全的被执行人在兴文县交通局、兴文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予以续冻(轮候冻结);4、对被执行人已限制高消费;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 权
审判员 陈 强
审判员 何松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兵